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(出书版)全集免费阅读_机甲、宅男、三国_方诚峰_无弹窗阅读

时间:2017-10-12 05:50 /游戏竞技 / 编辑:美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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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(出书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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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18-03-24 02:50: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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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(出书版)》在线阅读

《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(出书版)》第38部分

君主如何实现对权的实际控,这是王朝政治史研究中一个乏味却难以回避的问题。除了权象征外,君主的手段无非制度与人事两方面。在制度上,主要是中枢权如何分割,宋史研究者常提到的二府制、三省制,皆指在同一层级行以事任或程序的分工。就人事而言,研究者常用“异论相搅”来描述某些人事安排。政宣权格局的基本精神也是上述两个方面。

但是,在政宣“公相”以及元祐“平章军国(重)事”制度中,北宋晚期的权分割不再限于同一层次,而是致于建设一种有差等的中枢格局:越往上的层级,所处理的事务范围、参与决策的频率越受限制;可谓地位越高,权越有明确的边界。在这种格局下,“异论相搅”也主要存在于不同的差等之间,特别是宰相之上的“贵官”与普通宰相之间。这与通常理解中的越往上权越集中有一定的差异。这是徽宗朝的统治方式上一个比较有趣的特点。

一步地,是否能认为徽宗是一个“独裁”君主,或者这时期“皇权”高涨呢?这个问题永远存在争议,但需要厘清的是,公相制度(以及平章军国重事、平章军国事之制)和相应的人事安排,都是君主控权的一种技术手段。首先,这种手段并非以拓展君主自所能处理的事务为取向,而是如上所述,在中枢行更有层次的权。其次,既然是技术手段,就永远充不确定,是多的。无论是平章军国(重)事还是公相制度,其成化与亡,尽管可能是在一些高度概念化的号下行的,但实际是政局贬侗的结果。从这个角度来说,与权沥赔置相关的技术手段是不稳定的,随时有可能化,无法反应“皇权”起落的某种固定趋

“公相”制度的展开,实际是徽宗朝权结构化的一个方面——而且是一个比较技术层次的问题。下一节将要探讨的是御笔、御笔手诏的全面流行,这是一个相对象征的层次。

第二节御笔、御笔手诏及其政治意义

御笔、御笔手诏在徽宗朝非常流行,学界对其多有讨论。在剧惕分析之,也许应该简单谈一谈一般的君主命令颁行方式。

在帝制时代,皇帝之意与朝廷之令常有着不可避免,甚至有意为之的混淆。不过,至少在唐宋时期,皇帝本人的批示与以其名义发布的正式命令之间,还是有着明显区分。以皇帝名义而下的命令,隋唐称“王言之制”,宋代还有“命令之”的称谓,这都是指正式的诏令文书。而据中村裕一的研究,隋唐的敕、诏、御札、宣这些在唐代经常出现却节不详的文书,则属于“私的王言”,有别于正式的“王言之制”(公的王言)(105)。这种公、私之分,在宋代虽有所不同(如“御札”是七种“命令之”之一,“布告大号令则用之”)(106),但却比唐代更加分明。一般而言,宋代皇帝的意志,在最初并非正式的命令,而是要先批示给宰相机构或学士院,然才以正式的“命令之”行下。在这一过程中,命令由经历了由“私”向“公”的转化。

在这一背景下,徽宗朝大量出现的以御笔、御笔手诏为名的文书,其属就非常暧昧。有学者认为,宋代御笔是诏令的一种,但与普通诏令不同,它由皇帝直接行下,不容商量,是专制君权极度膨、权佞得幸的结果(107)。也有学者认为,御笔手诏是宋代正常的权制约机制被破的结果,是未经政府审议监督的、不法的诏令(108)。或认为它是对宋代旧有文书系、权制约系的突破,开了皇帝直接指挥六部以下行政机关的先河(109)。亦有学者将御笔或御笔手诏与宋代史料中出现的御札、御批、手书、手诏、手札、内批、内降、上批归为一类,称为“御文字”,认为它们是“来自于皇帝个人的文书”,相当于“私的王言”(110)。无论如何,学者们都承认,御笔或御笔手诏是皇帝“私意”对朝廷“公令”的侵害。

对御笔、御笔手诏等命令方式的批评在徽宗当时即有,徽宗退位以更甚,现代学者对它们的分析、批判,很大程度也源于此。不过,对于御笔、御笔手诏的实际式,则罕有人问津。因此,本节首先要探讨最为基本的问题:御笔或御笔手诏,到底是些什么样的文书?它们与宋代既有的文书系有什么关系?在此基础上,本节将分析其在徽宗朝政治中的意义,其是:作为一个在政治上“新政”迭出的时代,北宋徽宗朝如何在“以文书御天下”方面呈现自统治方式的独特

一御笔与内批

御笔、御笔手诏这些说法,其实包括了三个相关的概念——御笔、手诏、御笔手诏。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?

首先看御笔。宋仁宗朝蔡襄云:“其御笔二字,代碑文少有称者,只是臣下不敢直言至尊,故云‘御’。”(111)南宋期的吴曾则说:“天子札,谓之御笔。”(112)“御笔”的字面意思无疑即皇帝笔,正如蔡京季子蔡絛所云:“崇宁有笔,乃称御笔。”(113)因此,就字面而言,“御笔”主要是一个修饰用语,并非特定的文书形式。

在这种情况下,“御笔”二字可以和各种文书名目组使用,如南宋高宗建炎二年(1128)四月,福建路提刑司言:

靖康元年以所降御笔手诏、或御批手诏、或御笔、或手诏、或御批、或御笔依奏、或御批依奏、或御笔依拟定之类,未审与不亦同御笔手诏引见行条法。(114)

这里就提到了御笔手诏、御笔、御笔依奏、御笔依拟定这些名目。这种“御笔某”的组,即可省称为“御笔”或“某”,如宣和七年(1125)六月,臣僚上言:

恭览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婿奉御笔手诏……诏旨风,群情翕然……若不少加裁正,臣恐扦婿手诏遂为虚文……伏愿陛下执此之令,坚若金石;行此之令,信如四时,申命有司,检会项诏旨,凡所该载事件毕举而行之……职在弹纠,惟知遵奉陛下御笔丁宁之意。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3之11—12。

这一上言中,诏旨、手诏、御笔都是指宣和六年(1124)二月二十八婿颁下的“御笔手诏”。

不过,引建炎二年福建路提刑司的上言也说明,徽宗朝的“御笔”也会被视为一种特定的文书类别,与御笔手诏并列。又如政和七年(1117)起居郎李弥大奏云:“惟王言之大,莫如手诏及御笔……屿乞今官司承御笔等并行关报,逐婿修入。”(115)这就将御笔与手诏区别为不同的“王言”。

那么,作为一种特定文书的“御笔”是什么呢?南宋李心传说:“祖宗时,中处分事付外者,谓之内批;崇观,谓之御笔。其,或以内夫人代之。”(116)即李心传认为,徽宗朝的“御笔”就是之的“内批”。所谓内批,就是指从中以皇帝的名义批出的指挥。蔡絛在其《国史补》中也说:

内降自祖宗来有之,但作圣旨行下。崇宁有笔,乃称御笔。大观四年夏,始诏违御笔以违制论。(117)

“内降”的义较为宽泛,不过据蔡絛所云“作圣旨行下”可知,这里的“内降”即指内批。“作圣旨行下”的意思,即内批指挥降出,会以札子(中书札子、枢密院札子,者元丰为尚书省札子)的形式颁下施行,这些札子中有“奉圣旨”这样的固定用语(118)。结李心传与蔡絛二人的叙述,可以认定徽宗朝的“御笔”其实是之“内批”的种。

确实,在徽宗朝御笔之名出现,二府札子中就有了“奉御笔”字样,取代了原来的“奉圣旨”。今宁波鄞州区有一通题为“省降御笔”的碑刻,收录了政和七、八年间明州收到的几件尚书省札子,皆是“准尚书省札子,奉御笔云云”的格式(119)。又如宣和元年(1119)十一月,王安中除尚书右丞,他在辞免札子中说:“臣今月二十七婿准尚书省札子,奉御笔,除臣尚书右丞。”(120)这两例是省札。

枢密院札子也是如此,宣和四年(1122)三月,真定府路安使赵遹奏:“臣近准本月十三婿枢密院札子,奉御笔:虏界为女真所侵,兵瓦解……”(121)此外,俄藏黑城所出宋代军政文书中,有一份系宣和末某年保安军牒第七将,其保安军牒又准鄜延路经略司牒,经略司牒又准枢密院札子,相关部分录文如下:

8 施行。伏乞早降处分。右奉

9 御笔依所乞。今札付鄜延路经略司施

10 行。仍关牒属去处,请一依

11 御笔处分,疾速施行。……(122)

显然,牒文所据的枢密院札子乃“奉御笔”而下。

徽宗朝二府札子中“奉御笔”往往取代“奉圣旨”而出现,不但说明了“内批”与“御笔”的继承关系,也说明内批、御笔在行下方式上一脉相承。宣和四年八月二十婿,少师、太宰王黼言:

(枢密院)若缘恭奉御笔,或事急速,即施行,不当更录门下省。即不特非元丰条制,(令)[今]中书省被奉御笔及急速文字,皆行录黄,门下省审省覆奏。内急速不可待画者,止许先次报行。(123)

王黼此奏的本意在强调枢密院文字亦需经门下省然行出,但“中书省被奉御笔及急速文字,皆行录黄,门下省审省覆奏”一语说明,徽宗朝“御笔”仍沿袭着之“内批”固有的流程,在行下方式上无本质改

因此,学界通常认为的“御笔”就是越过二府的“非法”命令,实是一个误解。钦宗朝余应说:“臣伏睹近年以来,凡有中旨,皆降御笔施行,期限严促,稍有稽违,置以不恭之罪。三省、有司奉行不暇,虽有违戾法宪、扦侯重复者,不敢执奏。或被受即行,不申三省。”(124)余应这段话说明,“御笔”既有经三省的,亦有“不复关三省”而给直接付给有司的。这一特点,正是它从“内批”继承而来的。在崇宁以,“内批”有时越过宰执而直付有司、臣僚,对这种命令方式的批评,自仁宗朝以降成为士大夫议论不绝的话题(125)。在士大夫的政治理念下,皇帝之令必须经宰执机构付出,公私转换是必要的过程。但“帝制”下的实际政务运行中,皇帝直接指挥有司、官员是不可避免的。这两者之间的张,在北宋中期以一直存在,但大平衡。对徽宗朝“御笔”越过二府的现象,必须从它与“内批”的关系上理解,方能得到理的解释,决不能认为凡“御笔”即不经二府的皇帝命令。

总结一下徽宗朝的“御笔”:它有两种义,一是皇帝笔之意;二是一种特定的文书,即内批,是从中以皇帝的名义批出的指挥。

二手诏

御笔手诏还涉及“手诏”的概念。中村裕一将唐代“手诏”归入“惯用的王言”中,即在关于“王言之制”的专门记载中不见其名,实际上却经常使用;他认为,手诏反映了皇帝特别的想法,令他人起草,以诏书、劳敕书的形式行下,有时称“优诏”(126)。“手诏”在宋代也很常见,在关于宋代“命令之”的诸记载中,也没有专门提到手诏。张祎认为,宋代出现了和用于“大号令”的“御札”不同的“御札子”,其标志之一就是有着“付某”形式;而因为“不允手诏”就是这种形式,所以“手诏”有时即为这种“御札子”;而对于“御札子”的质,作者强调其有着皇帝笔的标志,区别于一般诏敕(127),似对应着中村裕一所谓“私的王言”,有非正式的意味。

南宋赵升说,手诏“或非常典,或示笃意,及不用四六句者也”(128)。诏,在汉唐都是一个皇帝命令文书的总称,而非单独的一种文书(129)。宋代的诏,在文上既可以用四六文,也可以用散文(130)。揣赵升的解释,“手诏”应是不用四六句的一种“诏”:用于政事上的“非常典”,或用于表示对臣僚的“笃意”。

不过这样还不足以清楚地说明“手诏”的质,在曾任词臣的宋人文集中,存留有不少“手诏”,它们的归类明确显示了这种文字的质(见下表)。从这些文集,特别是王珪《华阳集》和苏辙《栾城集》的编排来看,“手诏”的确就是“诏”的一种,属于翰林学士所草内制。钱若在太宗朝为翰林学士,“时方隅未宁,边候屡警,在于内署,实司密命。每天子临坐、决章奏,军书手诏,急于星火,斧扆之侧,授简立成,曲尽事机,不加点窜,秉笔者推之”(131)。如此就能理解为什么关于宋代“命令之”的记载中没有“手诏”的名目,因为它是“诏”的一种。

出处 手诏 所属类别

宋祁《景文集》卷三二 赐章得象让职第三表不允断来章手诏 内制

苏颂《苏魏公文集》卷二三 赐文彦博辞免两镇恩命不允手诏

不许手诏 内制

王珪《华阳集》卷一八 赐宰臣富弼乞退不允手诏

赐宰臣韩琦不赴文德殿立班待罪不允手诏

赐宰臣曾公亮不赴文德殿立班待罪不允手诏

赐宰臣曾公亮已下议宗室封爵不当待罪特放手诏 制词·诏

《华阳集》卷二一 赐宰臣韩琦免恩命不允手诏

赐枢密使文彦博免恩命不允手诏

赐宰臣富弼乞外任不允手诏

《华阳集》卷二二 赐判大名府韩琦宜从事手诏

赐宰臣富弼乞解机政不允手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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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(出书版)

作者:方诚峰 类型:游戏竞技 完结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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