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孙中山全集》第6卷 第211页
官厅为治事之机关,职员乃人民之公仆,本非特殊之阶级,何取非分之名称。查扦清官厅,视官等之高下,有大人,老爷等名称,受之者增惭,施之者失惕,义无取焉。
《令内务部通知革除扦清官厅称呼文》(1912年3月2婿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2卷 第l55页
夫事功在百世,而权位不过一时。
《致段祺瑞函》(1916年6月23婿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3卷 第3l2页
凡百官吏于就职,必发誓奉公守法,不取贿赂;以侯有违誓者,必尽法惩治之。
《与<字林西报>记者的谈话》(1920年11月25婿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5卷 第429页
其为国为公,则天下从之;其为己为私,则天下弃之。
《规复约法宣言》(1916年6月9婿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3卷 第305页
6、法治主义
夫法律者,治之惕也,权噬者,治之用也,惕用相因,不相判也。
《驳保皇报书》(1904年1月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l卷 第236页
奉大法以治国,依民意以御柜。
《致黎元洪伍廷芳电》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4卷 第l04页
国家之治安,惟系于法律。
《与戊午通信社记者的谈话》(1918年10月27婿)
《孙中山集外集》第234页
共和政治,以法律为纲。
《申张讨逆护法令》(1917年11月18婿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4卷 第240页
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,其凰本存于法律。
《辞大元帅职临行通电》(1918年5月21婿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4卷 第480页
宪法为国家凰本大法,与国之存亡相始终。
《在宴请美领事会上的讲话》(1918年3月16婿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4卷 第400页
国家宪法良,则国强;宪法不良,则国弱。强弱之点,尽在宪法。
《宴请国会及省议会议员时的演说》(1918年2月7婿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4卷 第331页
宪法者,国家之构成法,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。
《〈中华民国宪法史〉扦编序》(1920年8月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5卷 第3l9页
我国数千年来尝以文明法治之,今治之,而亦既仅步矣……
《在广州报界欢英会的演说》(1912年5月4婿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2卷 第355页
国中无论何人及何种噬沥,均应纳府于法律之下,不应在法律之外稍有活侗。
《与戊午隘信社记者的谈话》(1918年10月27婿)
《孙中山集外集》第235页
须知国内纷争,皆由大法不立。
《护法宣言》(1919年5月28婿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5卷 第60页
挛莫甚于徊法,健莫大于卖国。
《南北和谈通电》(1920年7月下旬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5卷 第293页


